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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年保护期内,商标可能因为以下问题被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2020-09-14 11:03:12 阅读(567 评论(0)

注册商标属于有限资源,且商标注册的风险随着商标注册量的上升越来越高,为了缓解商标资源压力,商标监管和查处力度同步提高,近年来商标注册无效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10年保护期内,商标可能因为以下问题被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有哪些,商标无效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在10年保护期内,商标可能因为以下问题被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


1、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大家在使用商标的时候遇到确实有长时间不能使用商标的情况应该事先做好预案,防患未然。


2、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被注销。《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商标自注册成功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到期日之前一年和之后半年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同样是十年。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请及时续展,不要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


3、因商品质量问题,被撤销。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因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注册。


4、不规范使用商标,被撤销。比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超出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等。


5、商标通用化后不具备显著性,被撤销。商标通用化是商标退化的一种形式,指某一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会使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功能等形成混同,从而导致“商标通用化”后被撤销的后果。


●  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判断依据:


1、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


2、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字形、读音、字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


3、从商标整体含义以及商标整体外观加以消费市场的区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4、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5、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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